1、“飞车抢夺”并非都应当以抢夺罪论处,有的是应当定为抢劫罪的。
2、抢夺罪是介于抢劫罪与盗窃罪之间的一种罪。
3、抢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此辩解不能成立,不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所以,不构成盗窃罪,而仍构成抢夺罪。
5、在诈骗罪与近似罪界限方面,主要涉及到诈骗罪与盗窃罪、抢夺罪、*博罪的区分。
6、目前,刑法学界对造成伤亡后果的飞车抢夺行为究竟应认定为抢夺罪还是抢劫罪,依然存在争论。
7、针对关于客观条件“当场”的不同理解指出:“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或者刚一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追捕的过程中。
8、至于盗窃罪与其它相关犯罪的界限,则主要对盗窃罪与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及贪污罪的界限作了论述。
9、为此,对刑法第269条进行完善,应以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基础,并兼容一般违法但情节严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