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为法[yǒu wéi fǎ] 有为法 有为法 指因缘和合而生的一切事物。 有为,指有所作为、造作之意。又称有为法。泛指由因缘和合所造作之现象;狭义而言,亦特指人的造作行为。亦即一切处于相互联系、生灭变化中之现象,而以生、住、异、灭之四有为相为其特征。相对于此,永远不变而不生不灭者,则称为无为法。因缘造作称为“为”,色、心等法从因缘生,有因缘之造作,故称为“有为”,因此有为亦为缘起法之别名。小乘着重以有为来说明人生无常,大乘则扩大为对世界一切物质现象与精神现家之分析,说明性空、唯心之理。 一般以五蕴为有为法。有为法乃无常之法,于每一刹那皆在转变、迁移,故又称为有为转变。复次,言有为法为无常者,系因凡有为法皆具有生、住、异、灭四相,时即上记所谓的有为法之四个基本特征,称为“四有为相”;此外,亦有将住、异相合并为一,而立三有为相。 有为法须借因果之关系始能成立,即凡有为之法,必定会引生其果,故有为又称有果。
1、 世间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
2、 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心山育明德,流薰万里延。哀鸾孤桐上,清音彻九天。鸠摩罗什
3、 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鸠摩罗什
4、 不过也无妨,正如佛家所言,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当作如是观。
5、 那年我有两次暗室逢灯的经历,一次是被苏州北寺塔廊间书写的“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
6、 这次“爱在七夕”活动的推出,恰恰响应了佛教里的观点,一切有为法,皆待缘而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