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释
1.定罪。
辞典解释
科罪 kē zuì ㄎㄜ ㄗㄨㄟˋ
依法定罪。
《宋史.卷一九.徽宗本纪一》:「诸路疑狱当奏而不奏者科罪,不当奏而辄奏者勿坐,著为令。」
近义词
定罪
【科】:1.学术或业务的类别:科目。文科。理科。专科。牙科。妇科。2.机关组织系统中按业务划分的单位(级别比处低,比股高):秘书科。财务科。总务处下面分三个科。3.科举考试,也指科举考试的科目:科场。登科。开科取士。4.科班:坐科。出科。5.生物学中把同一目的生物按照彼此相似的特征分为若干群,每一群叫一科,如松柏目分为松科、杉科、柏科等,鸡形目分为雉科、松鸡科等。科以下为属。6.姓。7.法律条文:金科玉律。作奸犯科。8.判定(刑罚):科刑。科罪。科以罚金。9.古典戏曲剧本中,指示角色表演动作时的用语,如笑科、饮酒科等。
【罪】:1.犯法的行为:罪大恶极。立功赎罪。2.过失:不应归罪于人。3.依法给予的刑罚;惩处:判罪。待罪。4.苦难;痛苦:受罪。
* 科罪的读音是:kē zuì,科罪的意思:科罪 科罪 定罪。《晋书·王濬传》:“ 濬 至京都,有司奏, 濬 表既不列前后所被七诏月日,又赦后违诏不受 浑 节度,大不敬,付廷尉科罪。” 唐 韩愈 《请复国子监生徒状》:“其新补人有冒荫者,请牒送法司科罪。”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二》:“某生活二人,正为欲污二人,但宜科罪,何云功罪相抵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