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的读音 羈押的意思」字如何造句

  • 羈押的读音 羈押的意思

    羁押 又称拘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中国历代封建法律都有羁押犯人或知情人的规定。《明律·刑律、断狱》规定,不仅可以羁押被告人,也可以羁押刑事案件的告诉人,被告未服罪、案情未弄清楚以前,不许放回告诉人。同时,历代封建法律都严格规定审限和羁押期限,秦《司空律》规定,对羁押的囚犯久不审讯,“大啬夫、丞及官啬夫有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对象是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犯。羁押的意义,在于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分子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刑事诉论法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于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管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1个半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管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羈押”的读音

    拼音读音
    [jī yā]
    汉字注音:
    ㄐㄧ ㄧㄚ
    简繁字形:
    羁押
    是否常用:

    “羈押”的意思

    基本解释

    基本解释

    拘留;拘押。为防止嫌疑犯逃走或消灭罪证,依法将未判决的人犯关押在规定的监禁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辞典解释

    羁押  jī yā   ㄐㄧ ㄧㄚ  

    法院或检察官对刑事案件为执行刑罚、保全事证的真实,或方便诉讼的进行,对刑事被告依法拘禁,限制其自由。

    英语 to detain, to take into custody, detention, imprisonment

    德语 Arrest, Festnahme (S)​, festhalten, gefangenhalten (V)​, inhaftieren, in Gewahrsam nehmen (V)​

    法语 détenir

    网络解释

    羁押

    又称拘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中国历代封建法律都有羁押犯人或知情人的规定。《明律·刑律、断狱》规定,不仅可以羁押被告人,也可以羁押刑事案件的告诉人,被告未服罪、案情未弄清楚以前,不许放回告诉人。同时,历代封建法律都严格规定审限和羁押期限,秦《司空律》规定,对羁押的囚犯久不审讯,“大啬夫、丞及官啬夫有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对象是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犯。羁押的意义,在于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分子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刑事诉论法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于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管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1个半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管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羈押”的单字解释

    】:同“”。
    】:1.把财物交给对方作为保证:抵押。押租。押金。押了五百元钱。2.暂时把人关起来,不准自由行动:拘押。看押。关押。犯罪嫌疑人被押起来了。3.跟随着照料或看管:押车。押运。押送。4.姓。5.在公文、契约上签字或画符号,作为凭信:押尾。6.作为凭信而在公文、契约上所签的名字或所画的符号:花押。画押。

    “羈押”的相关词语

    * 羈押的读音是:jī yā,羈押的意思:羁押 又称拘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中国历代封建法律都有羁押犯人或知情人的规定。《明律·刑律、断狱》规定,不仅可以羁押被告人,也可以羁押刑事案件的告诉人,被告未服罪、案情未弄清楚以前,不许放回告诉人。同时,历代封建法律都严格规定审限和羁押期限,秦《司空律》规定,对羁押的囚犯久不审讯,“大啬夫、丞及官啬夫有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对象是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犯。羁押的意义,在于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分子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刑事诉论法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于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管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1个半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管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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